谈谈
海外试管婴儿可卵子试管、生孩子、**、**
”广告
的定性
谢旭阳
2021年4月,
某地
“某孕健康提供:海外试管婴儿可卵子试管、生孩子、**、**”等字眼的广告。
认定
“择一重处”原则,
依照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
予以
罚款
45万元
等处罚
由于没能搜集到具体的广告画面,不能做准确的分析。但就上述情况引出的问题做个思考,一些思绪与大伙一起分享。
一、试管婴儿应当是需要通过医疗技术协助,正规合法的试管婴儿应当是在医疗机构内完成的,故而这应当是一则医疗广告,且是推广境外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
——该境外医疗机构不可能在我国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
“某孕健康提供:海外试管婴儿可卵子试管、生孩子、**、**”等字眼的广告。这
“卵子试管”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生孩子”的广告语涉嫌试管歧视,应该说还是成立的,
但其中的广告语还有“**、**”显然不涉及试管歧视了,而且作为一则医疗广告或者中介推介医疗服务的广告出现“试管婴儿可卵子试管、生孩子、**、**”等用语,倒也是正常的,认定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情形不是很合适了。
四、这个广告,除了前面讲到的为境外医疗机构推广试管婴儿医疗服务这一未经我国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之外,还有一个重大违法是
“试管婴儿可生孩子、**、**”的广告语,涉及到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试管鉴别的违法,
几点思考,仅供参考。